祝俊初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对全国九百多万义务教育教师来说,这声岁末福音,意味着他们曾失去的法定权益有望回归。
之前,一份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国家教育督导报告2008(摘要)——关注义务教育教师》刚刚面世,显示2006年全国普通小学、中学教职工年均工资分别比国家机关职工年均工资低5198元和1948元,据此可知,“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律规定尚未真正得到落实。
为什么,教师工资“打折”会持续已久、牵涉广泛?恐怕,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社会对此的认识向来过于轻描淡写,一直被看成不痛不痒的小问题,从没真正摆上一个恰如其分的高度去正视:事情的实质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让我们看看《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中,已明确“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2006年修订后的版本中,更直接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无疑,教师工资在政府保证或保障范围内,足额并按时给付是政府法定义务,它长时间低于公务员,显然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因此,国务院提出确保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也是一种拨乱反正。这样的拨乱反正,不仅是对工资上教师与公务员的不协调关系拨乱反正,而且是对法治上效力与文本的不一致关系拨乱反正,不仅在于政府重塑践约、守法的公信力,而且在于给法的社会一体尊重、遵循以良好示范,不仅有就事论事之功,而且有触类旁通之利。
成功的关键是,政令下达后应依法办事,有法可依,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照《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劳动法》,在法律责任上,一旦出现政府部门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拖欠教师工资的违反法律行为,从责令限期改正到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都不能束之高阁,要不折不扣地兑现。
教师工资不打折,靠政府自律、人大监督、公众鞭策合力才能实现。


